开车门夺命 两司机担责
一人被判负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一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交通事故案件,其中一人被判缓刑。与一般的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引发这两起事故的原因居然都和一个动作有关——开车门。
案件一▶▶打开车门发现有人倒地鉴定无碰撞但有人目击
2013年11月21日上午8时左右,王先生驾驶一辆轿车到东莞市厚街镇办事。途经厚街镇北环路桂花园对出路段时,王先生靠右路边停车。但让他意外的是,他刚打开车门,发现一名骑着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已连人带车倒在轿车左侧车头前,且该男子已受伤。当时,轿车停靠在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亦倒在机动车道内。
这名男子是64岁的滕某,来自湖南。事发后,滕某被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滕某家人又将滕某转送回去湖南省桃源县老家治疗。次日,滕某在转院途中经抢救无效去世。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事发时有证人证实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但不能确定电动车何部位与轿车左前门或左后门发生碰撞。经鉴定,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2013年12月,滕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王先生及其轿车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开始的说法,他将车停靠前滕某并不在其车头前方,则滕某应是在王先生停车后准备下车前这个时间段从轿车后方驶来倒地的。但王先生又说,他下车前通过后视镜未发现滕某驾车驶过。王先生的前后陈述显然不符。
法院认定,滕某的摔倒死亡与王先生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本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滕某有过错,故王先生应对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王先生的轿车购买了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给滕某家属。2014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6万多元给滕某家属。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突开车门致女子被撞死司机赔钱获谅解判缓刑
2014年4月1日9时许,时年34岁的广东省博罗县男子谢某无证驾驶一辆丰田牌小汽车,途经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上环永宁西路时,将车停在路边。市民刘女士骑一辆自行车路过该处时,与谢某突然打开的左前车门发生碰撞,致使刘女士倒地,随后被从旁边经过的余某驾驶的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刘女士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司机谢某、余某均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赶到现场将两人带回调查。经认定,小汽车司机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经检验,刘女士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两部肇事车辆的灯光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谢某因触犯刑律被提起公诉。案发后,谢某与刘女士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安全部件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谢某无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谢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并获得其谅解,有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还考虑到谢某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2014年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南方日报记者 范琛
通讯员 黄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