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南方日报讯 (记者/程浩 通讯员 黄献春 向晓韵)近日,佛冈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多次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蓝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丈夫曹某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这是自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佛冈法院开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蓝某与被申请人曹某于2013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曹某曾多次殴打蓝某。今年7月,蓝某起诉至佛冈法院要求与曹某离婚。诉讼期间,曹某再次殴打申请人,致蓝某受伤,蓝某因此报警及向妇联求助。在该案庭审结束几天后,曹某再次骚扰蓝某,蓝某再次报警求助,并向佛冈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佛冈法院经审查认为蓝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按照该裁定,曹某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对蓝某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佛冈县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经审查后核发的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行为进行限制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男性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到1年。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可以及时到派出所要求出具伤情鉴定函,通过程序进行鉴定,请医院出具相关病历,并保留受伤时的照片。同时,家暴受害者要及时报警,向警察详细讲述事情缘由及被殴打情况,从而形成书面证据。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