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网约车司机殴打乘客
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责
南方日报讯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郑育婷 谢平 赵云川)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公职监护人制度、人格权侵害禁令、自甘风险行为等备受关注的领域。
广州法院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审理民商事案件,有效化解各类纠纷,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2021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837926件。
本批案例中,“依法适用公职监护人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为民政部门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刘某诉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案发出了广东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入选2021年度广东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该案在禁令审查标准方面着重考量违法可能性、作出禁令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利益平衡等因素,并提出了“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则要求,为准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此外,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负责任案,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划定了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责任边界;用人单位侵犯员工隐私权应承担责任案,对如何正确、恰当使用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具有指引意义;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可减轻责任案,是广州适用好意同乘法律规定的首案;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案,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网约车行业消费环境的营造。
此外,依法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效力案,法院详细剖析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并认定其效力,有利于设立遗嘱正当程序的推动;侵害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责任案,在受害人伤情尚未达到伤残等级严重程度、但人格尊严遭受侵害并受到精神损害时,适用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精神性承担责任的方式;保险公司对疾病释义条款应予提示说明案,厘清了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关“疾病释义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完善保险服务;买房“跳单”不得拒付中介费案,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提炼司法智慧,确立裁判规则,有利于发挥对社会指引的标杆作用,以公正审判凝聚人心。
案例
1
依法适用
公职监护人制度
吴某于2010年10月28日出生,其养父母先后病逝,由其养父的母亲陈某某养育。2018年起,陈某某因年龄原因无力照顾吴某,多次向街道和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申请转移监护权。经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调查,吴某实际监护人陈某某和吴某的外祖父母均提出无力抚养监护,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同意接受吴某入住福利院集中供养照料,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权。
最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2021年8月,吴某已被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照料。该案是民法典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广州首例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2
明确网约车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APP上下单叫车,司机周某接单后驾车接送张某,后周某在车上殴打张某。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张某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和周某连带赔偿其门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某科技公司辩称,本案是由周某个人行为所致,侵权后果应由周某自行承担,科技公司与周某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科技公司在该案诉讼期间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对驾驶员进行上述岗前培训、教育等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网约车业务中网络平台应当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某科技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对于网约车司机侵权导致的乘客损害,亦须承担相应责任。酌定某科技公司应对周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2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生效判决的处理有利于营造友好的消费环境,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